浅谈P2P技术 引发网络版权迷题破解

时间:2008-04-07  来源:  作者:

  寻求合法化途径

  如何让P2P技术的应用合法化?笔者认为,关键在于网络技术的整合。许多P2P用户并非刻意地侵犯著作权,以音乐文件为例,早在2002年以前,MP3播放器的普及率并不高,CD唱机和卡带随身听是主流。自2003年开始,由于存储、解码芯片的大量生产,MP3播放器的价格一路下跌,普及率大大增加,MP3的网络下载才开始呈几何上升。音乐还是一样的音乐,只是形式有了变化。如果人们肯为CD唱机和卡带随身听购买CD和磁带,他们也同样愿意为MP3格式的音乐文件花钱。只是由于从网上获得音乐文件的途径更加方便,且出于一种趋利的心理,人们才不愿放弃这种“免费的午餐”。

  笔者认为,一旦将网络绑定音乐生产,音乐文件的生产复制就等同于传播,能节省大量的唱片制造费、发行费、广告费等费用,缩短生产周期,并建立完善的在线付费机制,造成一旦要复制下载音乐文件,就必然会支出费用,再将费用在制造商、版权人、服务提供商等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就能形成和谐的资源共享利用、利益均沾的局面。这样既没有侵犯版权人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亦兼顾了公众对于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形成知识产权人对智力产品的获利与社会公众合法需求之间的平衡。因此P2P合法化的好处不仅及于音乐公司,也应当考虑P2P使用者在网络传播的贡献,要正视和考虑如何联合建设P2P市场,就要看到新技术的巨大影响。

  就P2P所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而言,未经授权而共享他人版权的文件是违法的,即便使用合理使用制度作为抗辩,但向没有付出代价的陌生人提供享有版权保护的数字知识产品仍然属于侵权行为,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站在以版权人利益为基点的传统版权制度的角度来看,软件提供商、用户的侵权责任是无可推脱的,因为该项技术的传播使用的确侵犯了版权人的相关利益。然而,P2P技术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如以该项技术为核心的各种下载软件eMule、Poco、Kuro、迅雷、Skype等和流媒体应用土豆网、PPStream等的应用大大地推动了网络经济的发展。任何一种新技术的产生和运用都会出现新的利益主体,会因资源的价值分配而产生冲突。因此,要正确对待P2P技术运用所造成的各种版权纠纷,协调各方主体的利益,探索出P2P技术合法应用的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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