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20亿风投逢“规”化水?
时间:2008-01-19 来源: 作者:
广电总局和信产部新规:视频网站须国资控股
几十年前中国流行一句话:“理解要执行,不理解也要执行,在执行中加深理解。”
2007年最后一个工作日,绝大部分互联网从业人员在下班前的一小时,均未注意到信产部与广电总局联合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在年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里,这一规定引发了业内人士理解上的集体困惑。
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视频业务经营单位须获得由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管理规定要求,申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企业,须“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规定》从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国字头”资本的门槛
在此之前,2004年7月,广电总局曾颁发《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或称“39号令”),对包括互联网、手机、电视不同终端的视频节目服务进行规定。
其中39号令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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