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20亿风投逢“规”化水?
与此同时,该《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当具备八项要求,如“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等,但这八项措施中,并未有一条是关于“国资控股”的要求。
在采访中,有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网站视频负责人告诉记者,“实际上,在这个2007年底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出台前不久,政府部门还曾组织各网站视频从业者集中培训,但对于视频网站‘要国有独资、或国资控股’的要求,丝毫没有提到过。”
“对资本层面的要求太突然”。各视频网站负责人不约而同表达这样的想法。
政策并不针对视频传播平台?
在规定出台后,曾有行业内说法称,政策只是针对自身生产视频节目并依靠互联网传播的制作单位,但是并不针对视频传播平台,是否真会如此?
按照《规定》所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对此,著名IT评论家方兴东表示,关键在于“节目”一词的界定,“要看‘节目’和通常所说的互联网‘内容’之间有多大的交集。”
方兴东认为,如果“节目”是广电的专业术语,那问题不大,“电视剧、电影等节目的互联网传播确实应该由广电总局进行管理。”
“如果是指宽泛的互联网视频,这可能属于新闻出版总署、文化部、中宣部等多家共同管理的范畴,而对于《规定》的‘国资’要求,目前其他部门都还处于尚未表态的微妙情况。”
针对这份规定的“概念疑问”还不止一个,“转载视频节目应如何规定?”规定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那么,网友关于民生的自发报道,算不算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